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承欽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承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徐承欽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以102年度簡字第509號、102年度簡字第686號、102年度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