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斌璋 、 林慧琴 、 林裕森 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芳雄 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