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黃淑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葉宜玲┌──────────────────────────────────────────┐│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黃淑微│陽信銀行羅東分行│御銘資訊企│109年5月15日│5,063元│0000000│││1│││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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