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炳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炳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刑法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不予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因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郭炳耀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並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至5則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均得易科罰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被告所犯各罪情節暨罪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竊盜│竊盜│││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9.20│102.03.14│102.03.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913號│偵字第11482號│偵字第1148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交簡字│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第388號│第732號│第732號││├────┼────────┼────────┼────────┤││判決│102.11.07│102.11.29│102.11.2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簡字│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判決││第388號│第732號│第732號││├────┼────────┼────────┼────────┤││判決│102.11.25│103.01.13│103.01.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3年執│臺中地檢103年執│││字第13884號(編│字第4207號│字第4207號│││號1至3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10.25│102.10.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936號│偵字第2593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易字│103年度易字│││││第93號│第93號│││├────┼────────┼────────┼────────┤││判決│103.02.27│103.02.27││││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103年度易字│││判決││第93號│第93號│││├────┼────────┼────────┼────────┤││判決│103.03.19│103.03.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執│臺中地檢103年執││││字第8871號(編號│字第8871號││││4、5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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