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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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4,956元,應徵聲請費3千元,限聲請人於民國95年12月20日下午5時前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