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51號上訴人 游德玖 被上訴人 張明容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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