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全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026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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