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子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6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肆點參貳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被告張子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黃色錠劑(淨重4.6315公克,驗餘淨重4.3265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處刑書漏載),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黃色錠劑經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4.326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5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50500514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宏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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