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暫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暫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暫字第128號聲請人 林珊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哲宇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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