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4號

原告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被告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 律師

司幼文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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