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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