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原告 劉錫輝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告 劉鍈源
劉永 劉國賓 劉錫義 楊劉碧霞 張鷲 張育姿 李權寶 蔣仁和 李美黎 李淑惠 李嘉和 李宗瑋 楊金鈴 (即 張守佑 之繼承人)
張羽蓁 (即張守佑之繼承人)
張巧涵 (即張守佑之繼承人)
張晏儒 (即張守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編號40之遺產項目欄位關於「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