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衍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盛顯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聲請人請求本院對本件相對人發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
102年5月30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62,500元之支付命令,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該部分之請求於督促程序不適用,是該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