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36號聲請人 陳映竹 相對人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林綵蘩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林張梅玉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何順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返還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28號裁定,為假扣押所供之擔保,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本院94年度存字第446號之提存金新台幣3萬元。惟聲請人之請求,業已於本院以102年度司聲字第323號受理在案,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