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玉霜辛玉雪辛玉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3,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94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5,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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