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8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英讓
徐浩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英讓、徐浩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