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8號原告 唐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4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延長工時薪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1000-【1000÷3×2】=333.3,小數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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