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51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蘇振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51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蘇振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