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50號聲請人 郭昱君
蔡宜貞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建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人郭昱君印鑑證明書。㈡聲請人郭昱君到院於聲請狀末蓋用印鑑章,或將已補正印文之聲請狀郵寄到院。
㈢聲請人蔡宜貞之法定代理人蔡建洲印鑑證明書。
㈣法定代理人蔡建洲到院於聲請狀末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蓋用印鑑章,或將已補正印文之聲請狀郵寄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