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197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零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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