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債權人黃千即 黃湛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明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復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此觀同法第308條第1、第416條第1項後段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欠聲請人新臺幣35萬元,經臺中市○區00○○○○○○000號調解為10萬元,債務人迄今分文未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時自陳,其對債務人已取得臺中市○區00○○○○○○000號調解書,並提出該調解書影本為憑。是依照首揭規定,該調解筆錄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聲請人不得亦無必要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亦即,調解書已確定債務人對聲請人有債權存在,並已確定不得爭執,聲請人並無必要再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其債權。是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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