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宏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温秀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秀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貳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