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可麗柯建鴻 之繼承人、 柯亭羽 即柯建鴻之繼承人、 柯婉柔 即柯建鴻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可麗、柯亭羽、柯婉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柯亭羽為00年0月00日生,已成年,則貴公司列柯家楹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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