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5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2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廢止土地徵收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252號聲明人 林陳双 (即 陳亮 之繼承人)
陳昆祥 (即陳亮之繼承人) 陳麗玉 (即陳亮之繼承人) 陳昆田 (即陳亮之繼承人) 陳龍鳳 (即陳亮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行政法院認承受訴訟之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規定,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原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且不得為補正,即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或由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謂:聲明人林陳双、陳昆祥、陳麗玉、陳昆田、陳龍鳳為陳亮之繼承人,因陳亮已於○年○月○日死亡,聲明承受陳亮本件訴訟,並提起上訴等語。經核陳亮於訴願審理期間死亡,係本件原審起訴前死亡,為欠缺當事人能力,且不得為補正,起訴為不合法,其繼承人即聲明人林陳双、陳昆祥、陳麗玉、陳昆田、陳龍鳳無從經由聲明承受訴訟,而取得合法當事人之地位,則其等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闕銘富法官楊得君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玫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