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本院94年度聲羈更㈠字第6號詐欺案件,於民國94年10月4日准予交保,並限制出境,因該案業經判決確定,惟限制出境處分尚未解除,因伊母親有病在身需出國醫治,需要由伊陪同,故聲請解除對伊之出境限制等語。
二、查限制出境為限制被告住居所之強制處分,本院固曾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命限制出境,惟該案件已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早已脫離本院繫屬,本院已無權審酌,且經本院依職權至法務部網站查詢聲請人之限制出境情形,其限制出境紀錄之「管制別」欄已註記「撤管」,此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限制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列印本在卷可稽,亦無再為撤銷限制出境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