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4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466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穎助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穎助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