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陳菜甲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 許文旺 既為一般保證人,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等二人為連帶給付,於法不符,聲請狀請求聲明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