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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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050號債權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非訟代理人 郭欣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彩雲 (即 溫永埜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温」彩雲(即溫永埜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溫永埜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溫永埜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被繼承人溫永埜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