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051號債權人世和電器行法定代理人 呂蕙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俊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兩造簽章完整之冷氣契約(影本即可)或重新提出載明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冷氣估價單。
二、債務人侯俊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4,5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系爭冷氣安裝工程完成後,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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