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原告 鍾麗鵑 年籍詳卷被告 周文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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