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0號

聲請人 楊姵妡

相對人 莊郁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肆紙,金額共計新臺幣柒佰玖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85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3年3月15日

300,000元

113年3月15日

113年3月15日

002

113年3月15日

5,000,000元

113年3月15日

113年3月15日

003

113年9月12日

600,000元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2日

004

123年9月12日

2,000,000元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2日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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