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五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均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