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小字第14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被告 林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