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20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紀勝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38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紀勝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第9至11行關於「當場查獲其所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針筒(含軟管2支及殘渣袋1只)1支」之記載,應更正為「當場查獲其所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針筒1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且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針筒1支,經囑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12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被告為警查獲時同時扣得之手機1支,雖係被告所有之物,但與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另偵查卷內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影本記載:許政庭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驗軟管2支及殘渣袋1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見偵查卷第43頁),應與本案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常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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