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 吳淑萍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被告 許彥為 (原名: 許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