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合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伍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觀諸被告傅合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6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研驗餘毛重0.577公克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揚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年10月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洵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