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吳惠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87年8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約定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及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債務人102年5月9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48,228元及利息及違約金3,431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逾期手續費│││├──────────┬──────┼──────────┬──────────────┤│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8,228元│102年5月10日起至│百分之19.71│102年5月10日起至│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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