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85號聲請人 唐榮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24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