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47號聲請人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2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23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99-ND-195-411000002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99-ND-196-611000003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99-ND-197-811000004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99-ND-198-011000005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99-ND-199-111000006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102-ND-369-511000007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102-ND-370-111000008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102-ND-371-3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