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債權人 蔡佳宏 債務人達陞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歐金枝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陞興業有限公司、歐金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歐金枝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如借據、或支票背書,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歐金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達陞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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