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刑智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受刑人 曾泰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泰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泰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鈞院以九十九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五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一○○年九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年九月三十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969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