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至98年4月28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固定資產部分未能於期限內賣出轉讓完成,致無法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0年4月28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同日同意就任,另於曾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嗣因無法完成清算,先後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最後一次聲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7年10月28日止等事實,有本院97年度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4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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