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亦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陳亦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
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租用電信設備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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