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金全輔佐人即被告之子謝文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923號),被告嗣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茲因被告死亡,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金全於民國102年5月27日17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1段往板橋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時, 適同 向右側由 簡玉順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因欲由外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疏未注意打方向燈及注意左側來車,致與謝金全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後,簡玉順所騎乘之機車,再滑行撞擊一旁由 曾玲華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曾玲華所受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致簡玉順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橈骨及尺骨下端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合併臉部擦傷之傷害(謝金全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詎此交通事故發生後,謝金全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不僅未留在現場,亦未對簡玉順施以任何救護措施,旋即駕車逕自從現場逃逸,嗣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05年6月24日死亡一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71號卷第
1頁),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許珮育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