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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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范胡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蕙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叁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