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帶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帶源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帶源因毀損及重利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再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毀棄損壞│重利││││││├────────┼──────────┼──────────┼──────────┤││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折算一日│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28日│106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247、8974號│字第1112號│第914號│├───┬────┼──────────┼──────────┼──────────┤││││││││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18號│107年度簡字第285號│107年度朴簡字第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5日│107年1月31日│107年5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18號│107年度簡字第285號│107年度朴簡字第87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22日│107年3月6日│107年6月29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31號│第3187號│第3097號││備註├──────────┴──────────┤│││編號1及2經臺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431號執行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