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債權人 陳西荃

債務人 陳國雄

陳旺泉

陳清標

陳順來

陳治傑

陳治圻

陳阿日

陳金通

陳月子

陳曄文

陳為碩

陳為彥

陳奕璋

陳勁穎

張秀雪

陳金志

陳美麗

陳宗敬

陳奇恆

陳美文

陳美齡

陳麗年

陳美妃

李來杮

陳亮佐

一、1.債務人陳國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債務人陳旺泉應向債權人給付6,3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債務人陳清標應向債權人給付3,1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債務人陳順來應向債權人給付3,1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債務人陳治傑應向債權人給付1,5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6.債務人陳治圻應向債權人給付1,5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債務人陳阿日、陳金通、 萬陳月子 、陳曄文、陳為碩、陳

為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1,7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8.債務人陳奕璋、陳勁穎、張秀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

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9.債務人陳金志、陳美麗、陳宗敬、陳奇恆(原名 陳奇恒 )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債務人陳美文、陳美齡、陳麗年、陳美妃、 陳李來杮

陳亮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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