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債權人 陳西荃
債務人 陳國雄
萬 陳月子
陳 李來杮
一、1.債務人陳國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債務人陳旺泉應向債權人給付6,3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債務人陳清標應向債權人給付3,1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債務人陳順來應向債權人給付3,1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債務人陳治傑應向債權人給付1,5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6.債務人陳治圻應向債權人給付1,5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債務人陳阿日、陳金通、 萬陳月子 、陳曄文、陳為碩、陳
為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1,7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8.債務人陳奕璋、陳勁穎、張秀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
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9.債務人陳金志、陳美麗、陳宗敬、陳奇恆(原名 陳奇恒 )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債務人陳美文、陳美齡、陳麗年、陳美妃、 陳李來杮 、
陳亮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