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彥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3年度調偵字第2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796號、103年度緩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迪士尼動畫DVD光碟片壹盒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彥錚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2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盜版迪士尼動畫DVD光碟片壹盒(詳如該署102年度藍字第885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署103年度調偵字第216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持有之迪士尼動畫DVD光碟片壹盒,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品,此有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102年6月10日鑑識報告書暨清冊存卷可證,堪認上開迪士尼動畫DVD光碟片壹盒確屬著作權法所稱侵害著作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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