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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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處分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7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監護人甲○○所有座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45分之1及同區段00000-000建號所有權全部(建物門牌號為臺北市○○○路○段○○○巷○弄○○號4樓)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監護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