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4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丁○○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34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連士綱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芳